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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卫人食卫[201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食卫〔2011〕24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做好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和水质检测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和检测职责,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二、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并在10月24日前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监督部门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抽样工作,并结合本地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实际情况,按照附件1的调查内容,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标识、说明书、安装地点、安装维护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产品,立即依法查处,对抽检水质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供应现制现售饮用水。

三、及时总结,按时上报。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中相关水质处理器的监督检查情况、水质检测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梳理总结,并于10月26日之前将相关总结和报表报市卫生监督局。(联系人:何天菲,电话:13502801670,电子邮箱:287336205@qq.com)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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