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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宜居重庆”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2年来主城核心区执行节能65%标准的经验,进一步扩大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标准的范围,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二是全市新建城镇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应达到99%以上,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应达到95%以上。
(二)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2010年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应分别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万平方米;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一圈”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应分别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万平方米;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区县应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征集和建设工作。
(三)推动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我市被住建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国示范城市,各区县要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并继续按照《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7〕211号)文件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保证被调查单位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弄虚作假,对统计数据负责,并及时将相关报表报送市城乡建委,确保达到住建部的要求。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我市已被住建部和财政部确定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城市,2010-2011两年内将建设300万平方米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要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动态管理和技术、管理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资源优势,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并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因地制宜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按照建设“宜居重庆”的要求,2010年要全面启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区县要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项目的管理、宣传和申报国家绿色建筑示范的工作。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一圈”内各区县每年应建设2个以上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或绿色建筑;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区县应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居住品质,打造并树立“绿色地产”品牌。
(六)积极发展地方建筑节能产业。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建筑通风等低成本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并结合各地资源实际,以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为重点,积极培育地方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并按照建设“平安重庆”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对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将作为今年建筑节能各项检查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一是各区县必须落实和强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实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定期通报,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责任制,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二是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工作的管理,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提高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审查质量。同时,对在备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二)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对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确保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一是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地组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筑节能审查质量进行抽查,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二是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认真执行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制度,严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要求的项目、参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施工现场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我市已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三是督促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和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进行旁站监理并记录。四是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落实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认定、备案、公告制度、建筑节能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管制度以及针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的信用档案分类管理机制。五是切实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管理,尚未落实检测机构的区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强当地建筑节能检测能力的建设。六是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的要求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
(三)严格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落实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式管理,并充分发挥其责任追溯的作用,坚持对能效测评中发现问题的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行约谈制度,建立并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通报制度,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责任落实。
(四)认真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的要求,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市城乡建委2010年上半年将组织对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和通过能效测评项目的标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加大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抓住区县开展机构改革的机遇,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落实专门的工作机构,配置专人,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同时,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还应进一步明确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城乡建委下达给各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切实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好各地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市城乡建委今年还将对各区县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作为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有关建筑节能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要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落实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报送制度,每月按时报送建筑节能工作数据。数据上报情况也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各区县要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同监督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市城乡建委今年将主要针对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人员进行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修订)》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培训。各区县应在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全市建筑节能培训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今年必须对辖区内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重点单位的人员普遍轮训一遍,进一步提高当地从业人员实施建筑节能的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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