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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沈建发[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10]4号)


各区(开发区)、(市)建设局,各开发建设、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09]13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文明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新颁布的《邮政法》明确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设计单位要将居民楼信报箱作为住宅楼房的必需配套设施列入设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居民信报箱设计和不符合居民楼房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设计、安装居民楼房信报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各质量监督站、监理企业要将居民楼房信报箱设施建设纳入施工监管范围,对未按图施工的,应予以及时纠正。居民楼房、住宅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将居民楼房信报箱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一并验收备案。

为此,要进一步提高对居民楼房信报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居民楼房建设和管理的法律规律,完善居民楼公共服务设施系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方便、快捷通邮。

二、建设目标

已建成的居民楼房通邮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于2010年10月底前予以补建;对新建居民楼房,信报箱设置率要达到100%。

三、执行标准

居民楼房信报箱的建设须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邮政信报箱)》(建标[2000]25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楼房信报箱》(yz/t0061-2001)等标准,达到一户一箱。信报箱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制作信报箱;一经查实,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信报箱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

四、监督检查

市建委成立由委设计处、工程处、市场处、开发办开发管理处以及市邮政局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督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开发办开发管理处,从今年3月开始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民楼房信报箱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相关要求审查把关。

二是检查各级质量监督站监督建设单位将居民楼房信报箱设施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一并验收备案情况。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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