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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颁发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3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5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6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7号)

15.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深质技监〔2002〕112号)

16.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质监〔2003〕166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质监〔2004〕84号)

18.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4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4〕108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20.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深质监〔2005〕99号)

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22.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5〕135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深质监〔2005〕143号)

24.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水务工程名称代码》的通知(深质监〔2006〕5号)

25.关于发布《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24号)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
(2004年12月24日 深工商通告〔2004〕9号)

为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市场肉类食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品的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从2004年11月18日起已正式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定点屠宰企业从2004年11月18日起,一律启用新版电脑打印的“肉类屠宰出厂单”,旧版手工填写的“肉类屠宰出厂单”同时停止使用。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详细列明屠宰企业的全称、销售时间、委托生产商、送往超市或肉菜市场名称、市场档位号(市场内实行一档一票制)、肉类食品的名称、数量、出厂单号。

二、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主办单位必须按照市场肉类食品准入管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票据查验制度。对不能出具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和肉类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经营单位和个人,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主办单位应拒绝其进场经营。

三、凡进入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鲜肉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定点屠宰企业开出的或由合法批发商提供的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和肉类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

四、宾馆、酒楼、学校、医院、食堂、配送企业等批量采购鲜肉品的单位,必须向合法的定点屠宰企业或肉类供应商采购并要求其提供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以便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五、有关肉类食品信息可通过我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szaic.gov.cn/ fspublic)查询。

六、对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等肉类经营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申诉举报热线举报。

七、对生产、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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