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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的函


【颁发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函[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的函
(汕价函〔2010〕28号)


汕头市华联机动车检测站:

你单位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愿进入你单位考训场,租赁场地设施进行驾驶技术学习训练的驾驶员培训单位,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可收取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

二、取消大客车学员收费。

三、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摩托车学员初学100元/期(按10元/天·辆,每期10天计)、增驾100元/期(按20元/天·辆,每期5天计);小车学员450元/期(按30元/天·辆,每期15天计);大货车学员600元/期(按40元/天·辆,每期15天计)。

四、你站应按照质价相符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加大训练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各种服务措施,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提供场地租赁服务及租赁时间,应以学员自愿为前提,不能搞强制租赁。没有签订租赁协议或进场驾驶技术学习训练的不得向学员实施收费。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成文之日起执行一年,执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执行期间凡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接文后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做到亮证收费,在收费显著位置上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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