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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颁发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3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5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6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7号)

15.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深质技监〔2002〕112号)

16.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质监〔2003〕166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质监〔2004〕84号)

18.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4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4〕108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20.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深质监〔2005〕99号)

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22.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5〕135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深质监〔2005〕143号)

24.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水务工程名称代码》的通知(深质监〔2006〕5号)

25.关于发布《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24号)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1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以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市场有关食品质量信息、食品经营者经营信用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内容,应当予以公示: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对食品经营者的表彰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用于公示、公布食品质量信息。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市场食品质量巡查监管的情况在相应的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场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情况进行自检,并及时在公示栏公布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结果。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将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自行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如实对外公布。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如实记录并保存市场内的公示信息,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废止,原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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