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3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5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6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7号)
15.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深质技监〔2002〕112号)
16.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质监〔2003〕166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质监〔2004〕84号)
18.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4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4〕108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20.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深质监〔2005〕99号)
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22.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5〕135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深质监〔2005〕143号)
24.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水务工程名称代码》的通知(深质监〔2006〕5号)
25.关于发布《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24号)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7月23日 深工商〔2002〕53号)
(2002年7月23日 深工商〔2002〕53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政策
(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凡有生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允许单独使用“实业”、“科技”作为行业用语。允许外商独资企业把本级行政区划名冠在字号前。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住所、营业场所面积限制,场所面积与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给予登记注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大型商场内租赁柜台设立分支机构。
(三)对注册资本金没有全部到位,但已按照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分期到位的生产型企业(产品非100%外销的),允许在本市和外地设立销售其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注1
(四)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写字楼作为住所办理设立登记,在生产厂房投入使用后再办理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五)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工业区或保税区内租用相邻厂房办理新增经营场所登记,不再要求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六)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有效期限一年一延期的做法,其有效期限按公司经营期限核准,通过年检监督管理。注2
二、进一步简化注册材料
(一)办理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登记(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变更),取消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只需填报申请表格,提供投资方的免职、任职文件。
(二)外方投资者委派中国大陆人士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免除提供委派文件的公证手续。允许外国人在证、照上使用英文签名。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办理登记注册提交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认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收取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三、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一)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要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亲自到工商部门办理签字认证手续。
(二)制作备案事项通知单,办理补充(或修改)合同、章程的备案事项,实行即来即办,核实后当时开出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直接归档。
(三)(此项废止)注3
(四)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三个工作日改为即来即办,当场开具备案通知书。注4
(五)(此项废止)注5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登记注册服务工作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加强对加入wto后服务贸易领域引进外资登记法规、政策的研究,开拓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积极做好跨国公司采购中心、物流等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注册分局应每两个月到企业开展一次调研,每两周安排一个半天由注册分局主管局长接待外商投资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三)切实做好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服务工作。对市政府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高新区、大工业区、保税区内的大型外资项目和出口创汇重点外资企业的登记工作采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专人办理,确保高效,优质服务。
(四)制作中英文《外商投资企业办事程序流程图和登记注册指南》,将办理各类证照的步骤、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对外公开,接受企业监督。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1 此项原文为:(三)对注册资本金没有全部到位,但已按照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分期到位的生产型企业(产品非100%外销的),允许在本市和外地设立销售其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给予办理外出经营核转手续。
注2 此项原文为:(六)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有效期限一年一延期的做法,其有效期限按公司经营期限核准,通过年检监督管理。
注3 此项原文为:(三)取消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到异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先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规定,改原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为即来即办,当场开出核转函,加盖营业执照复印件专用章,及时输入电脑。
注4 此项原文为:(四)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三个工作日改为即来即办,当场开具备案通知书,及时输入电脑。企业需要详细备案事项记录的,可在三天后到信息中心打印记录单。
注5 此项原文为:(五)将补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变更登记的时限,由十个工作日改为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