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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颁发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3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5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6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7号)

15.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深质技监〔2002〕112号)

16.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质监〔2003〕166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质监〔2004〕84号)

18.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4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4〕108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20.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深质监〔2005〕99号)

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22.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5〕135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深质监〔2005〕143号)

24.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水务工程名称代码》的通知(深质监〔2006〕5号)

25.关于发布《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24号)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
(2004年7月14日 深工商通告〔20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将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商品交易市场《市场登记证》。凡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凡新设立市场的,其开办主体到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部门直接办理企业工商核准登记。

二、已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在其《市场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时,其开办主体应向工商部门交回《市场登记证》,并办理企业工商核准登记。

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分工如下:

(一)原由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登记以及原由市工商局登记并已移交专业市场分局监管的市场开办主体由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进行重新规范登记。

(二)(此项废止)注1

(三)(此项废止)注2

(四)(此项废止)注3

(五)除上述情况外,凡性质为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开办主体,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性质为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股份合作公司的市场开办主体在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注4

四、我局于2004年6月23日至6月25日在《深圳特区报》上发布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4号)的内容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注1 此项原文为:(二)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及特区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主体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2 此项原文为:(三)特区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主体在宝安工商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及大工业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3 此项原文为:(四)除上述情况外,凡股东含有法人的市场开办主体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登记;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市场开办主体在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4 此项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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