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47号)和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安委〔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顿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整顿工作,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使食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和自律机制得到显著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得到有效规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50-3069529;传真:0550-3072837;电子邮箱:pingchang-39@sohu.com)。市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通报有关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制订食品产业发展政策,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整顿相关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整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农委)
1. 严把饲料添加剂、农药和兽药生产许可准入关,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 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 加强农药和兽药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及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4. 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二)食品生产环节整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1. 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
2. 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3. 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违规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1. 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 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大力推广运用三联单活页台账、“票证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
3.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食品消费环节整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
2. 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继续收集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1. 及时收集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
2. 督查和评估“黑名单”物质的监管情况。
(六)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
1. 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根据省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依照本工作方案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监督环节整顿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在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切实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在整顿工作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整顿工作的开展,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各县(市、区)、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顿方案确定的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要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将各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各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诚信和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三)加大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要对非食品原料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调查,追根溯源,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顿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测,完善信息沟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要深入调查和分析典型案例,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问题演变成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措施。要畅通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将专项整顿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顿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五)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顿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顿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在专项整顿过程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督导检查,并适时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整顿工作的年度总结和两年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