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国土资办〔2010〕8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编制
(一)时间和情形要求
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二)资质要求
1.“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原则上应当由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2.“治理方案”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3.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甲级资质。
4.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5.由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三)技术要求
“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同时,“治理方案”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还应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6〕11号)。开发利用油气、水汽、地热水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其“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dz/t223-2009的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一)权限规定
1.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2.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或者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3.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若变更采矿权属扩大矿区范围的,按前款要求办理。
4.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5.2010年3月1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并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6.现阶段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将本级评审和审查权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专家库建设
1.“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应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生态环境、土地整理、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熟悉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2.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省级“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原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的基础上,参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3.入选或调整后的专家库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省、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专家评审必须客观、公正。
(三)专家评审
1.省、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的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2.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附件1)。
3.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措施和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充分合理等。
(四)审查备案
1.资质和项目备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管理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质单位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签订“治理方案”编制合同后10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附件2)。
2.成果审查
(1)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个月内,应及时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按权限规定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成果审查。
(2)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的“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其符合规定的审查报件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评审程序是否合理、符合规定,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4)同意审查后的“治理方案”文本、图件及其相关材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查,并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权申请登记报件材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采矿权审批的必备要件。
3.审查报件材料
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报件材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4)。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治理方案”文本(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5)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7)延续、转让、变更(不涉及矿区范围变动)的,应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经审查批准后的“治理方案”开展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依法依规定期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情况,并对“治理方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度建设
为切实提高“治理方案”工作质量,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等情况的监管,建立野外工作抽查核实、方案报告年度评奖等四项制度。
1.野外工作抽查核实制度
承担评审工作的技术单位,根据提交的“治理方案”项目情况和地质环境条件,抽取适当项目,进行野外调查核实、检查。在评审中对“治理方案”有疑义的,也可进行野外核实。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资质单位每年总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提交报告的2%。
2.报告年度评奖制度
为提高“治理方案”编制资质单位工作积极性,加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举办“治理方案”报告评奖活动,对获奖报告编写单位进行奖励,并通报表扬。
3.业绩通报制度
为实现“治理方案”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社会对治理方案工作的监督,每年对“治理方案”报告评审结果等情况进行通报。
4.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聘用制度,建立专家个人信息管理,接受社会监管,加强对专家的日常考评,努力建立健全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队伍。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附件1-4)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
编号:
矿山名称 | |||||||||||||||
矿山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
编制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开采矿种 |
| 开采方式 |
| 开采方法 | |||||||||||
开采规模 |
| 矿山类型 |
| 东经 | |||||||||||
开采年限 |
| 开采标高 |
| 北纬 | |||||||||||
采 矿 权 审批机关 |
| 批准划定矿区面积(平 方千米) |
| 用地 面积 (公顷) | 农 用 地 | ||||||||||
方案适用年限 |
| 建设用地 | |||||||||||||
矿山地质环境 影响评估级别 |
| 未利用地 | |||||||||||||
方案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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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
| 电话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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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组名单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专业 | 电话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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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专家组长签名: 年月日 | ||||||||||||||
编制单位对方 案成果的 承诺 | 我单位承诺如下: 1.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对该方案负责。 2. 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的技术指导与监督服务。 3. 按有关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设计变更的有关事宜。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采矿 权申 请人或申请人 执行 方案 承诺 | 我公司承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有关法定责任,并根据经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专家意见,落实完成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 二、按《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交存保证金。 三、认真严格执行经审查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设计确需变更时,会同原编制单位共同研究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备案后实施。 四、按时按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五、服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国土 资源 行政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审查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填表说明:1.专家组要在评审表上填写评审结论,并附专家本人签名。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是指组织评审和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结论审查后签署的意见。 | |||||||||||||||
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及项目备案登记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编制单位 | 名称 | (盖章)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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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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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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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质 等 级 |
| 资 质 编 号 |
| 发 证 机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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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职务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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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 |
| 职务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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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名称 | (盖章)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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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经办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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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 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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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 日期 |
| 编制费用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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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工作起止时间 |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 ||||||||||||||||
备案部门 |
(盖章) | 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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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治理方案”编制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2.本资质备案登记表应附在“治理方案”报告中资质证书之后、扉页之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留存一份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备案登记表。3.表中所列事项不得空缺。 | |||||||||||||||||
附件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申请登记表
编号:
矿山企业 | 矿山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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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电话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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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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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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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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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 新申请 延续 转让 变更 | |||
属以上某一种情况的在中打“√” | ||||
编制资质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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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电话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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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名称 |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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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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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及传真 |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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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审查申请 |
我(公司)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符合要求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了专家评审,并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申请予以审查备案。 (单位签章) 年 月日 | |||
附件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
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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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山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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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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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意 见 | ||||
编制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矿山建设规模:大型 中型 小型 项目重要性:重要 较重要 一般 评估区重要程度:重要区 较重要区 一般区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复杂 中等 简单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一级 二级 三级 调查评估的范围: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清楚 基本清楚 不清楚 评估依据:充分 较充分 不充分 评估方法:适当 基本适当 不适当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评估结论:客观正确 基本客观正确 不客观、不正确 建议:可行 基本可行 不可行 | 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明确 基本明确 不明确 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可行 基本可行 不可行 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部署: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地质环境监测内容:全面 较全面 不完整 地质环境监测方法:可行 基本可行 不可行 经费估算: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保障措施:全面 基本全面 不全面 防治效果:显著 部分有效 减灾有效 图件内容与可读性:好 中等 差 文图一致性、正确性:好 较好 不好 矿山建设适宜性:适宜 基本适宜 适宜性差 方案适用年限: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成果质量: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同意通过评审:通过 不通过 | |||
修改意见及建议或需重点强调的问题(内容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 ||||
专 家 签 名 |
| 日 期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