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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2009年度)”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沪质技监量[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2009年度)”创建活动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0〕24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计量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迎世博窗口服务行业诚信服务建设,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第912号)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2009年度)”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创建活动是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切实开展好该项创建活动。

二. 此次创建活动由我局统一领导,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遴选、核查和推荐,市计量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最终报我局审定。

三.此次创建活动坚持以经营者自我承诺和社会参与监督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任何负担。

四.此次创建活动的有关具体评审要求按照《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核查细则》(见附件1)进行。参加创建活动的集贸市场,必须实行自我承诺制度,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要在市场醒目固定地方长期张贴《诚信计量承诺书》(见附件2)。

五.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督促相关集贸市场认真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做好遴选和现场核查工作,在2010年2月11日前推荐到我局计量处(被推荐市场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推荐材料包括:申请书、集贸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查报告、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手册(含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帐等)、市场主办者与经营者之间计量器具租赁合同和核查报告等。

六.我局将在此基础上,委托市计量协会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市场进行现场核查,并委托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对被推荐市场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监督抽查。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最终评出“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2009年度),总数将控制在35个以内,名额不分解到各区、县,条件好的多评,条件差的少评。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完成全市的创建活动。

七. 被评为“上海市迎世博计量诚信示范集贸市场(2008年度)”的单位,如参加此次创建活动,需重新提出申请。

八.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对此次创建活动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申报材料、核查材料、发放证书复印件等。

九.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创建工作中,要选准、选好创建单位,督促创建单位对其不足进行及时整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计量处报告。

附件:1.《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核查细则》

2.《诚信计量承诺书》(推荐格式)(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核查细则
(2009年度)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诚信经营,营造和谐的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及茶叶等)及调味料批发或零售交易的组织和个人诚信计量行为的评定。
2.引用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 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7)上海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8)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计量管理要求
3.1 管理职责
市场负责人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3.2 管理机构
市场应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设有计量管理工作的部门,有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市场的计量管理工作。
3.3 计量人员
市场计量管理人员应经过质监部门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计量知识。
3.4 管理文件
市场应建立与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管理机构及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2)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3)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自校管理制度;
4) 计量投诉处理制度;
5)定量包装商品进货计量抽检制度;
6)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7) 计量人员培训制度;
8) 计量责任追究制度;
9)计量巡查制度。
4、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4.1正确使用
市场的文件、统计报表、促销活动公告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2称重结算
市场零售商品称重时,计量器具应显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行商品量结算。
4.3明码标价
市场商品标价应使用统一的标价牌(签),明示商品价格,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实标注商品的量,不模糊、虚假计量。
5、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
5.1 经营用计量器具
5.1.1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称重范围和准确度要与自身经营范围相适应。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固定摊位不得使用木杆秤。
5.1.2市场统一配备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所有的计量器具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
5.1.3市场主办者对计量器具实行到期统一轮换。
5.1.4市场对活水产等摊位统一配备计量计价秤,并安排专门的司秤人员进行计量报价,即采用“超市式”计量管理模式。
参加创建工作的集贸市场,只要达到5.1条款中第一条、第二条要求即可,但优先考虑采用5.1.3、5.1.4计量管理模式的市场。
5.2 公平秤的设立
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复秤处,配备经过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其称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及数量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并由经培训的校秤员负责管理,在消费者需要时提供公正的服务。
5.3 计量器具的自校
市场应配备一定量值的砝码,专人负责,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并做好记录。发现计量器具异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更新。
5.4 计量器具的检定
市场应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档案,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强制检定。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均达100%。
5.5 检定标识的管理
市场应加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管理,保证检定证书与在用计量器具一一对应。教育、督促经营者不得私自撕毁计量检定机构加贴的强制检定合格标志。
6、商品及商品量管理
6.1 定量包装商品
市场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允差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5%。
6.2 零售商品
市场内销售零售商品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并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除外)。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零售商品偏差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零售商品称量合格率不低于90%。
6.3 商品质量
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年内无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7、计量承诺和投诉处理机制
7.1 计量诚信承诺
市场应对诚信计量行为做出承诺,承诺内容要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生商品量短缺的,应当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及时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7.2 计量投诉处理
市场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要有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对计量投诉,应当及时公正处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计量投诉,市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计量纠纷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7.3顾客满意度
市场应加强与顾客的沟通工作,定期召集各阶层的消费者座谈,主动征求意见,不断提升计量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现场顾客对市场诚信计量行为满意度要达到90%以上。
8、能源计量管理
市场应配备经检定合格的水表、电能表,定时、定人进行抄表,严格考核经营户的用电、用水量,提高市场对水、电资源的利用率。

附:1.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2009年度)申请书(略)
2. 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2009年度)自查报告(略)
3.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2009年度)核查报告(略)
4. 上海市迎世博诚信计量示范集贸市场(2009年度)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推荐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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