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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档发[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档发〔20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档案局、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属于地震多发、易发地区,为了对全区农牧民住房进行彻底改造和建设,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消除地震灾害隐患,200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这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为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根本上扭转灾后重建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实现地震灾害提前预防的具体措施。抗震安居工程实施以来,使各族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为这项造福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服务,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实际,特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以下简称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疆抗震安居工程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是指在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工作是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纳入工程规划、建设、施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与抗震安居工程各相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五条 组织、承办抗震安居工程的部门(自治区、地、县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抗震安居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明确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等保障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并组织对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第六条 抗震安居工程的管理、技术、建设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工程管理、技术、建设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据为己有。抗震安居工程的工程管理、技术、建设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文件材料或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形成与积累

第七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产生于工程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之中,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对反映与工程管理有关的重要的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纸质优良、字迹工整、线条清晰、图面整洁、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第九条 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第四章 分类与归档

第十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是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按专门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下设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
第十一条 归档门类及归档时间
(一)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抗震安居工程管理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抗震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在组织、管理抗震安居工程中形成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办法、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会议文件、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等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抗震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规划、工程审批、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资金发放、建材招标、检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卡、册、计算机数据等工程管理原始材料;抗震安居工程管理过程中行政村、社区形成的总体规划、工程整体审批文件、年度计划、整体实施方案、花名册、通用施工图纸、建筑材料集中采购文件、年度竣工验收统计表等文件材料。
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二)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抗震安居房申请表、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质量验收表、工程进度统计表、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竣工验收单、资金、物资发放登记表、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等抗震安居建房户形成的各种原始登记表。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各参加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实施单位及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
(三)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归档。
第十二条 归档范围
(一)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
1、本地区成立抗震安居工程领导机构的文件  永久
2、上级批复和下达的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永久
3、上级下达本地区年度计划永久
4、上级针对本地区下发的有关抗震安居工程的文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5、各级领导在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6、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考核办法等  永久
7、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  永久
8、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地方配套专项资金计划 永久
9、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请及拨付、监督管理等文件 永久
10、本地区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各种会议中形成的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1、本级抗震安居工程在用地选址、物资采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12、抗震安居工程自查、复查、核查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13、本地区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各种统计报表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4、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 30年
15、违法违纪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 永久
16、抗震安居工程形成的工作简讯、简报等 10年
17、其他抗震安居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二)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
1、抗震安居房备查表、申请表、审批表的材料永久
2、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质量验收表、工程进度统计表、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竣工验收单永久
3、资金、物资发放登记表、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等文件材料 永久
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档案原则上由乡、镇级抗震安居工作管理部门根据以上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地区级抗震安居主管部门不保存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档案;县级抗震安居主管部门保存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档案期限为10年。
(三)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
1、拨付凭证、会计凭证  15年
2、补助资金拨付、发放领取名册  25年
3、会计账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25年
4、年度决算 永久

第五章 整理与保管

第十三条 各级抗震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抗震安居档案整理与保管制度。
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档案按照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立卷、归档;各乡、镇抗震安居工程管理实施单位,在整理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档案时,应在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下按照行政村、社区等行政区划设置属类,再按一户一档进行立卷、归档;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声像、电子等载体档案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整理。声像材料和电子文件等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必要的标注。内容相关联的不同载体档案之间,要标注参见标示。
第十四条 抗震安居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各级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各级抗震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档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对在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毁、丢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抗震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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