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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0〕3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盐业管理局:

根据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食盐含税出厂(场)价格和含税产区批发价格分别每吨提高80元后,我区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增加的流通成本,由全区盐业批发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解决。各地盐业公司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各品种、包装规格食盐的具体批发价格,并认真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当地食盐价格稳定和市场供应。

二、因国家发改委通知附表中未列及陕西省生产的盐种价格,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价价发[2009]149号文件规定,定边长城盐化公司、榆林皓海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盐也分别在现行含税出厂价格和含税产区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价格为:粉洗盐含税出厂价格392.35元/吨,含税产区批发价格459.25元/吨;井矿盐含税出厂价格513.85元/吨,含税产区批发价格538.05元/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批发、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价格销售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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