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环发〔2010〕5号)
各市、县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做好我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现将《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附件: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准确地获取“十一五”末期污染源数据,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要求,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在2010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为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照有关要求调查收集2008和2009年度污染源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
二、调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时点
2010年更新调查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和2009年度。
(二)调查对象
1.工业源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作为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对象。
2.农业源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产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估算。
3.生活源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只调查城镇居民生活。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口径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
自治区、市、县级环保部门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三)调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调查污染物种类:参照常规环境统计,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为基础,并考虑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调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三、调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统计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2.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查内容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调查步骤与时间安排
调查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召开全区环境统计工作会议暨环境统计业务培训会议,部署更新调查工作,完成全区工作方案制定和技术培训。
第二阶段:报表布置阶段(2010年1月4日-1月20日)。完成更新调查表的发放工作。
第三阶段:数据填报阶段(2010年1月21日-2月28日)。完成更新调查表的入户调查和填报工作。
第四阶段:数据录入阶段(2010年3月1日-3月10日),开展更新调查表的初步审核和录入,完成县级数据的上报工作。
第五阶段:数据审核阶段(2010年3月11日-3月31日)。完成市级动态更新调查数据的审核、对比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阶段:数据上报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25日)。完成自治区级更新调查数据的上报工作,编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
五、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环保厅成立全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环保厅厅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和5市环保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更新调查的组织协调,成员分别由总量处、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总队和5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组成。总量处负责更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更新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和软件服务。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数据现场核查。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更新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成立动态更新调查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调查工作,并对辖区上报数据负责。
六、调查经费
更新调查所需经费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分别由自治区和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确保到位。
七、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环保厅总量处及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指导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更新调查工作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自治区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数据质量负总责。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各级环境统计和更新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核查清单,统一组织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核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调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