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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闽教办监[20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监〔2011〕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我厅《关于要求莆田擢英中学等13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限期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闽教综[2011]33号),把着力点放在尚未完成清理规范的学校,采取强有力措施办法,突破难点问题,坚持挂牌督办,实行“一校一方案”和销号制度,分别建立台帐,逐一确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计划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对于尚未明确公办或民办性质的,当地政府要搞好测算论证,抓紧启动,集中力量研究确定规范方向。对于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方案,各设区市要在9月底前报我厅审批,以便上报教育部备案。

各地要严格执行清理规范改制学校收费政策,对于已经完成清理规范任务,且已明确改为公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于明确改为民办学校的,且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第6条“四独立”规定标准的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尚未完成清理规范的,或仍没有物价部门收费许可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举办学校的地方政府要负责制定清理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工作力量和所需经费,提出进度要求和考核指标,确保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附件:《关于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1〕3号)(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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