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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标准的通知
(郑政文〔2011〕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建设部令第129号)和《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标准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
第三条 门头牌匾的设置实行“一店一匾”。应规范书写店名或标明标志,不得喷绘画面。
第四条 门头牌匾用字要规范,不得使用难以辨认的异体字等;需用外文标注的,汉字与外文应分别标注。
第五条 门头牌匾的文字部分占用面积不超过门头总面积的2/3。
第六条 门头牌匾设置在单层建筑物时,设置位置应在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的建筑物,门头牌匾应设置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大于3米;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第七条 门头牌匾只准标注店名,不得书写与经营商品有关的经营品种、物品价格、联系方式等。除门头牌匾外,其他位置不得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镂空字以及小牌匾等附着设施。
第八条 一幢楼(一段路)的牌匾高度应一致,长度应与门面宽度一致,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外沿距墙体不得超过0.8米。相邻门头牌匾应相接或整体制作,间隙不大于0.1米。
第九条 主次干道上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应采用材质好、安全节能的材料,不得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材料;一般道路、背街小巷可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材料。
第十条 门头牌匾要与整条街道风格、特色相一致,加盟店和连锁店的门头牌匾,在符合本《标准》的前提下可尊重该行业的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上的商业门头牌匾应采用相同材质,规格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商业牌匾应设置灯光照明设施,鼓励设置霓虹灯式、内透光式门头牌匾,霓虹灯和照明设施应设置在门头牌匾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和有特殊规定的区域设置门头牌匾的,应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划统一进行设置。
第十四条 商业建筑、公建设施、企事业单位和居住楼可根据需要最多设置两处指示性标志牌(字),标志牌(字)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位置分别为大门(门楣)以及建筑墙体或建筑屋顶,不得设在同一立面上。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主体设置建筑物指示性标志牌(字),牌(字)的高度不超过1.5米,不得在屋顶设置,鼓励在顶部墙身横向设置,两侧不得超过楼体,不宜在墙身竖向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两处。
第十六条 霓虹灯、门头牌匾设施应结构稳定、安装牢固,陈旧、损坏时应及时更新、修复。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1年9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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