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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1月16日八届理事会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广大律师参加律师业务研究,提升上海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称“研究委员会”)是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律师业务与法律研究组织,受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研究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研究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各研究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各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及一定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研究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法律法规、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学习和讨论;

(二)开展律师业务实务(包括相关的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项目)的专题研讨;

(三)举办律师业务讲座、论坛或相关培训;

(四)组织疑难或典型案例的讨论和解析;

(五)组织律师业务指引的拟订;

(六)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与有关部门合作、拟订格式示范法律文本;

(八)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

(九)组织编辑出版律师业务论文集、专著。

(十)培育本领域专业律师。

(十一)对本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成果与本市全体会员共享并进行宣传等。

第三章 研究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相应的研究委员会,并可根据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派生和拓展的需要设立新的研究委员会。

第七条 研究委员会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律师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经会长会议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各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律师担任。

主任人选由本市执业5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合伙人的律师委员自荐,并经竞选或者推选产生,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研究委员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自愿性原则。

委员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律师实务研究,并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热心于律师业务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研究委员会委员,每个研究委员会原则上委员人数20到50人(含本数)。

委员人选由市律协业务部初选后报分管会长,并报由会长会议通过。

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可适当调整、增减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研究委员会主任和分管会长商定,并报会长会议通过。

每次对研究委员会进行调整时,每个律师事务所担任同一个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研究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0%(含本数)。研究委员会聘请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的非执业律师作为特邀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研究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0%(含本数)。

委员的具体条件:

(一)本市执业律师,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二)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协工作及研究委员会活动;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或虽未满3年但是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

(四)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十条 各研究委员会可以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副主任合议商定,并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研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在《上海律师》杂志或东方律师网上公开。

第四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拟订研究委员会的年度研究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活动;

(三)组织研究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四)建立主任述职制,每年年底向所在研究委员会委员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五)组织承办由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研究或培训交流活动。

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该委员会的研究等各项活动和工作,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提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每年的经费具体使用安排,应由主任会同各副主任共同商定,并接受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研究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研究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四)监督本研究委员会经费使用;

(五)提名本研究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提出委员资格的被取消、被撤销。

第十五条 研究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完成本研究委员会交办的任何及有关工作;

(二)服从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指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本研究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研究委员会要求的全体委员活动1年中累计3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市律协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七条 研究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研究会活动的事务工作。

第五章 研究委员会活动

第十八条 研究委员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研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就该委员会的各项研究计划、活动的拟定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事先讨论并制作相应会议记录,遇有不同意见,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九条 各研究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上海市执业律师参与相关律师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各研究委员会每年的研究课题(项目)应当不少于三项,研讨活动应当不少于四次。研究课题(项目)和研究活动日程安排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备案。

研究委员会举办业务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填写《研究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交业务部报分管会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论坛;

(三)通过东方律师网发布;

(四)通过《上海律师》或其他行业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研究委员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业务研究和培训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研究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提前三个月向业务部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含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并由市律协秘书处报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必要的研究费用,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

(三)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研究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经费的,费用具体项目、金额应在《业务研究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并由研究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会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具体规则请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费使用规则》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2010年1月16日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即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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