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费使用规则


【颁发部门】 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费使用规则
(2010年1月16日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律协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经费使用,确保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费来源为律师协会会费拨付、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社会资助等。

第三条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应当严格在预算额度内使用经费,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第四条 律协拨款的经费存放在市律协帐户,业务研究委员会每年经费使用时间与市律协财务年度同步(当年12月25日之前)。当年余额不结转。

第五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举行业务活动拟申请经费的,需提前一周和业务部联系,由研究会主任填写《研究委员会活动申报单》并签字,交业务部初步审核后报分管副会长批准。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业务研究委员会每年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的参考标准。

第七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举行其他较大规模及影响的研讨会、论坛等大型业务活动,确实需向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额外申请费用的,应向业务部递交申请报告,交由分管副会长和会长签字批准。如所需费用超出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预算额度的,需经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交由分管副会长和会长签字批准。

第八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合办活动的,经费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业务研究委员会举行业务活动使用经费的,需及时向业务部提交正规发票、收据等财务凭据。

第十条 本规则由2010年1月16日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即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