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010年1月10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010年1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2010年起,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继续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一是继续提高参合率,全市农民群众参合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必须达到90%以上;二是提高筹资水平,2010年,全市新农合人均筹资达到150元;三是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2010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四是全面巩固推行门诊统筹,提高门诊统筹管理水平;五是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筹资机制
(一)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2010年,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45元的标准补助,县级财政按15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县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
(二)创新新农合缴费方式。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除集中上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外,各地可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常年缴费窗口,及时接受农民缴纳下年度个人参合费用,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以及农民定时定点缴纳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进一步宣传新农合政策,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并主动缴费,不得强迫农民缴费,不得虚报参合人数,不得用财政拨款等冲抵农民缴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市统一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由上年度年底延长至当年2月底。为便于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新农合的运行周期仍为当年1月1日-l2月31日。
(三)做好特殊人群的参合工作。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农村特殊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个人参合对象费用必须在当年的2月底拨付到位。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农场(包括林场、良种场、养殖场等)农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农合制度范围;在城镇就读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可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合(保)。
三、完善补偿办法,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一)合理分配基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可筹资总额的75%(风险基金累计额已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地区,住院统筹基金的分配额应不低于78%);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额度的22%,其中门诊慢性病基金可占门诊统筹比例的2%,风险基金分配比例可占当年筹资额度3%(风险基金达到规定规模后,可转为住院统筹基金)。新农合基金不单列健康体检基金,健康体检经费可根据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健康体检,其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率。各地要严格执行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5%(含风险基金),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25%的规定。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参合农民充分受益。二次补偿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巩固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覆盖水平。在2009年各县市区已实施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基础上,在基金分配、补偿标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定点机构监管及费用控制、简化结算审核手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巩固门诊统筹工作。
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的病种。根据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限额或定额补助的病种,重点选取发病率高、治疗费用负担较重、治疗周期长的慢性疾病,给予适当额度补助。
将当年出生新生儿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实施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之外,给予260元的定额补助。
(三)开展市级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工作。根据鄂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县城之间参合农民就医受益的公平性和补偿结算的及时性,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防范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自2010年开始,荆州市二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算工作。由市卫生局制定《荆州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实施办法》,制定统一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方案,统一起付线、补偿比、补偿范围、补偿封顶线,明确目录外用药费用比例等,统一工作流程、结算方法和结算需提供资料等。
四、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 (鄂编发〔2008〕18号),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要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新农合管理质量和效率,适应新农合快速发展的形势。
各县市区要将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要按照全省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本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管理系统对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实施磁卡或ic卡管理,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2010年,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公安县、松滋市、石首市和洪湖市全面推行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江陵县、监利县信息化管理覆盖率达到60%,2011年全面完成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任务。
五、积极推行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一站式”服务
2010年,各县市区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实现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信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对接,探索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使贫困参合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逐步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得到医疗救助补助的“一站式”服务,尽最大限度方便贫困农民。2010年,石首等县市在做好县内 “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救助对象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探索门诊费用按乡镇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积极探索住院费用支付方面开展按病种定额付费、限额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试点,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药费用。松滋等县市要总结和进一步完善总额预付方式。
六、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通过采取各种综合措施规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的行政监管,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严格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行为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各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医疗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探索推行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配送模式,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确保药品质量,减少流通环节,让参合农民吃上放心药、廉价药,以保障降低参合农民就医负担。
七、健全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实行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和用拨分离的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在指定的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规范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
(二)认真落实政策公开、补偿公示制度。各地要将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等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加大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审计部门要将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审计稽查制度,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听取本级新农合运行和基金使用情况的汇报。
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