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力度的通知
(鄂卫办发〔2010〕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于2002年就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至2007年开展的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将“两非”列入重点内容进行打击。我省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查处了一批“两非”案件。但是,“两非”行为远未绝迹,近年来我省各地“两非”案件时有出现,有的地方还很严重。为进一步深化打击“两非”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宣传教育
“两非”问题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是违反《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两非”的重要意义,明确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对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的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的配合,为严禁“两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把打击“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的重点工作。要制定打击“两非”的行动措施,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打击“两非”的行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对其他机构和人员从事“两非”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全社会举报“两非”案件,不放过任何“两非”案件线索,集中精力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对查出的“两非”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中共党员的还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适当形式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示,并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科室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常性地对医务人员进行防范“两非”的教育和培训。要在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显著位置张贴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两非”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他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妇产科、超声科、检验科等问题科室的诊疗科目登记。
四、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长效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内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两非”问题。“两非”行为发现难,取证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措施,采取“倒三查”等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厅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将予以表扬,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两非”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