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三政办[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我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每场补贴100元,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剩余50%的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按照4∶4∶2比例负担,每年年底必须一次性补助到位。
二、补贴资金管理
我市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任务从2009年开始由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三门峡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承担。每年年初由各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签订公益电影放映合同,年底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放映场次、兑现补助。
为确保各级补助资金专款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中央财政补助和省、市两级财政配套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后,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年底前一次性转入本地电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场确认验收,报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国家规定标准与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进行结算。
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要建立独立的、完善的企业财务结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股东大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补贴资金用途
(一)用于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补充购买国家资助不足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
(二)放映队的放映场次补贴;
(三)为放映队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四)放映设备折旧费用;
(五)为购买公益场次数字影片而产生的片租费用;
(六)放映设备的维护费用;
(七)其他直接用于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
四、补贴资金结算、发放
补贴资金按实际发生公益场次进行结算。放映队每放映1场公益电影,填写1份《放映情况回执单》,回执单经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公示制度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由所在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作为全市当年农村公益放映场次统计和向放映队员发放补贴的依据。各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在次年2月底前将补贴资金足额与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划拨,由该公司将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每个放映队。
五、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要切实加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配套不到位、划转或发放不及时、未按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发放场次补贴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款项外,对单位要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属于公益电影放映单位所为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