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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颁发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镇政发〔201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林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林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机制体制,不断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实现镇江绿色增长、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1.2010年全市新增绿化造林面积10万亩,其中成片造林面积5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超过国家生态市指标要求。全市基本完成林改任务。

2.到2012年,全市林木覆盖面积达到140万亩,覆盖率超过24%,力争进入全省前4位。

3.到2012年,全市培育1个产值超百亿的木材加工龙头企业,建设1个10万亩的林木种苗、花卉基地,林业产业化产值保持在全省前三位。

三、主要内容

1.稳步推进林业改革。坚持生态优先、依法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改革原则,对“三定”时期已经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一步完善权属关系,加强林木管护,确保林农利益不受损害。对产权明晰的集体林地,要依法落实经营主体,明确经营责任,实现林业持续发展。对产权不明晰的集体林地,要按照改革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通过实施林业股份合作等形式,切实加强林地和林木的保护管理,确保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群众增收、林业经济增长。

2.加快“绿色镇江”建设。按照不断提升镇江生态建设水平的总体要求,继续加大农村绿化造林力度,加强“四沿”绿化,建设绿色通道;实施退耕还林,推进丘陵岗地植被恢复;重点建设围庄林,不断提升村庄绿化水平;继续多渠道增加城市“绿量”,积极推进“青山绿水”行动,重点抓好垂直绿化、精细绿化和小区绿化,努力实现城市500米有绿地。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资本、各种形式投资发展林业,建立多元化的林业投入机制和多形式的林业经营模式。继续实施绿化造林财政奖补制度和财政补贴政策,提高各级政府、各类社会主体投资绿化造林的积极性。

3.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实施林业综合开发,积极发展林苗产业。加大扶持力度,着力培育一批名牌林木产品和木业龙头企业,大幅度增加林木业产值。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森林旅游产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森林旅游产业。

4.切实加强林业管理。不断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在严格执行现有林木采伐限额制度的同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即申即批。对定向培育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改革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额或者部分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返还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征收额的50%。各级林业部门因返还而减少的育林基金收入,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不断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分别由市、县财政给予每年每亩10元和8元的补贴。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市、辖市区要建立由农办、农林、财政、国土、发改、金融、监察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林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林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要形成市指导、辖市区组织、镇实施、村操作、部门服务配合的工作机制,将责任逐级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发动。要多形式、多渠道、有重点地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法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3.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稳定贯穿于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的保护与管理,防止因林改诱发的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严查林改中发生的各种毁林案件;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林改中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强化工作职能,及时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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