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赣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办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是各地鉴于当时财力和教师编制配备不足等原因,保证正常教学需要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的教师群体。代课教师对缓解我市农村中小学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紧缺的问题,保障农村教育发展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代课教师的存在已成为制约我市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妥善解决我市代课教师问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全市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实际,通过“关”(关闭吸收代课教师的大门)、“聘”(将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择优选聘转为公办教师)、“退”(将不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予以辞退)等办法,逐步减少代课教师数量,确保在2011年底前彻底解决我市代课教师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代课教师问题时间跨度大,人员结构复杂,进入教师队伍渠道不同,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分不同情况,多渠道妥善解决。要根据代课教师学历、能力与业绩、代课时间长短等不同情况,通过公开考评,采取聘用、辞退两种方式解决。对辞退人员,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解决相关待遇。

(二)标本兼治,分步实施。各县(市、区)在工作中,要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要求,既要采取积极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认真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又要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还要建立公办中小学教师编制足额配备及教师缺额补充机制和防止代课教师问题反弹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主体,强化责任。要坚持以县(市、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以县(市、区)政府为主的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严禁新增代课教师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2009年11月30日前在岗代课教师登记造册,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提供准确的数据。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要坚决关闭新增代课教师的大门,冻结现有代课教师名单,严禁招收新的代课教师,并通过多种渠道使现有代课教师只出不进。对缺编学校,应采取安排师范类毕业生顶岗见习的办法解决教师不足的问题,见习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今后教师的补充,除直接选聘应届师范类院校优秀毕业生外,可适当从师范类见习生中考试择优聘用。

(二)及时足额核定和配备教师编制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编制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定,切实按照省定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要对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年一核。要按照教师编制及时足额配备教师,杜绝有编不补、补编不及时的现象。

(三)妥善安置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

1.公开招考聘用。各县(市、区)要在对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情况以及代课教师数量、业务素质、考核成绩等情况,安排一定指标用于招考具有全日制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在岗代课教师。逐步将那些品教兼优、业绩突出、代课时间较长的公办中小学校在岗代课教师,通过考聘的方式吸收为公办教师。考聘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牵头,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参与另行制定。

2.依法依规辞退。对不具备教师资格、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市政府赣市办字〔2009〕53号、赣市劳保字〔2008〕257号文件精神,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经济补偿后予以辞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师编制和教师队伍管理

1.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肃纪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教职工编制。要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的规定,从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教师病假、产假、脱产进修、老教师退休等增编因素,核定和足额使用编制,确保足额的师资力量。

2.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全面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清理在编不在岗、“吃空饷”人员。公办小学要按照有关规定剥离学前班和幼儿园,禁止公办教师在学前班和幼儿园任课。

(三)加强经费筹措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经费筹措,按照有关政策文件建立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及时足额落实教育经费,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加强督导检查

将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范围,实行政府一把手问责制,建立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要追究所在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县(市、区)政府及时保证充足的补充新教师计划的前提下,如发现擅自聘请代课教师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学校校长的责任。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抄送市教育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