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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原地级巢湖市所辖县(区)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发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撤销地级巢湖市地方税务局。为平稳有序做好新旧行政区划的普通发票管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2011年12月15日前,原地级巢湖市所辖县(区)纳税人,可以继续领购和使用原地级巢湖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当地库存发票使用完毕或2011年12月16日后,纳税人开始领购行政区划调整后所在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办理原地级巢湖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的缴销或核销手续、报验发票数据。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办理完毕。2012年1月1日起,原地级巢湖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一律作废。

原地级巢湖市地方税务监制的发票,其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取消手机短信、电话查询渠道,仅保留互联网站查询渠道。纳税人和消费者可以登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链接原巢湖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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