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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厅直机关第三届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直党[201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厅直机关第三届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的通知
(直党〔2011〕29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办)、厅直各单位、各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纪念建党九十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直党〔2011〕12号)精神,为纪念建党90周年,庆祝新中国成立62周年,展示厅直机关干部职工积极进取、求实创新的精神面貌,激励干部职工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生活,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我厅的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拟于“十.一”国庆节期间举办厅机关第三届书画摄影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展人员范围:厅机关、厅直各单位、各行业协会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

二、作品内容:要紧紧围绕庆祝建党90周年,喜迎建国62周年这一主题,以抒发爱国之情、强国之志和报国之行为主,尤其欢迎反映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巨大变革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创作品。

三、作品要求

1、书法作品:毛笔、硬笔、篆刻等均可。作品规格不大于六尺整张,竖式。篆刻不少于六方。装裱齐整,原则上每人不超过两幅。
2、绘画类作品: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漫画等均可。不大于六尺整张、不小于30cm×30cm的纸张或等同大小的油画布,装裱齐整,外框自配,原则上每人不超过两幅。

3、摄影作品:体裁、风格不限,彩色、黑白均可。规格为七寸照片。配齐边框,原则每人不超过四幅。
4、每幅作品请注明作者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和作品名称。
5、作品装裱、配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截稿时间:即日起至9月28日止。作品请送厅机关党委。展览结束后,请参展单位和个人在20天内领回作品。

五、奖项设置

书法类、绘画类、摄影作品分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发放证书和奖品。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报送参展作品,以实际行动向国庆62周年献礼。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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