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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1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修订的《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
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1〕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贴动态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编制发布月度价格指数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编制我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核定后,会同市物价局发布,并在发布当日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启动物价补贴条件
从2011年7月起,以苏州市为单位,按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发布的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临时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度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享受物价补贴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后30天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同时,在物价补贴发放结束后,一周内将物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汇总上报上级部门。
四、补贴对象
发放对象为当地启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二)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
(四)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
五、补贴标准
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该月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月物价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50%。
六、资金来源
临时物价补贴资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各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由市、区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物价补贴发放
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批转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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