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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县及县以上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与使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豫统文[2011]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县及县以上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与使用的通知
(豫统文〔2011〕135号)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统计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管理部门:

为了规范统一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的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8月下发了<关于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国统字〔2009〕91号),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编码规则编制和使用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但是,目前个别地方对一些未经国家和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等区域编制了县级区划代码,造成省级在审核、汇总及使用分县(市、区)数据时出现错误与混乱。为了维护国家统计标准使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同时满足各级工作的需要,现就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与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遵守《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编制和使用本地区的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对于县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域,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二、对于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或专业园区等,使用省统计局下发的《河南省临时市县代码(管理级别代码)》开展相应的数据处理工作。

三、对于虽未经省政府批准、但已经省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新区或开发区,各省辖市、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制正式使用的区划代码。但为了满足当地政府的管理需要,省辖市可以按新区或开发区内归属地编制本地使用的临时代码,但只能在本地区内使用,上报省级时,仍须规范使用正式的区划与代码,以保证省级按区域分类、汇总以及确定调查单位的准确性。

四、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管理部门相应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及报送亦照此进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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