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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市区困难家庭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市区困难家庭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9月6日)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委《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等文件规定,为减轻我市市区困难家庭缴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居民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对在河源市区规划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或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市区居民,可申请减免居民用水类的污水处理费。减免对象包括: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减免审批权限
对符合减免污水处理费条件的市区居民户,可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给予减免并向社会公示。
三、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居民户持申请书、《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本人身份证、用户水卡等有效证件原件到市环境保护局(市区污水处理维护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减免手续,填报《申请表》。
(二)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表》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在《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后分别送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自收到市环境保护局送达的《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提出审核意见的《申请表》送回市环境保护局。
(四)由市环境保护局向相关供水企业提供减免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居民户名单。
(五)各供水企业凭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减免居民户名单予以减免,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如违规减免,减免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自行承担。
(六)各供水企业须在每年1月2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供上年度减免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居民户名单与免收水量的明细情况。
四、减免年审
已办理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市区居民户一年一审,即从批准减免当月起超过一年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续办减免手续必须在满一年时限的前1个月提出重新审核申请。
五、其他事项
市政府以往对市区困难家庭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减免规定与本文件有不符的,执行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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