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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确定喀什市和泽普县为自治区范围筛选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县市的通知


【颁发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确定喀什市和泽普县为自治区范围筛选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县市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5号)


喀什市、泽普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贯彻落实力度,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标准,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自治区范围内筛选公共机构节能示范点的通知》要求,经行署研究决定,我区确定喀什市、泽普县为自治区范围筛选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县市,请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节能示范县市的具体条件,积极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基础工作,为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起到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

附:关于在自治区范围筛选公共机构节能示范点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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