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10〕2号 2010年1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业税收征管工作,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
1.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新《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原则,规范开展各类保险业务,依法及时缴纳各项税收。
2.凡在我市新设的保险机构,必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3.在我市开展保险业务的异地保险机构,必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先向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办理工商登记后持营业执照登记证明、异地保险机构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保险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退出我市保险市场。对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我市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由市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5.除大型商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险业务,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以外,严禁异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在我市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市工商、地税、质监、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实行部门联动,抓好税收征管
7.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义务,依法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收、少收或拒收车船税。
8.公安交警系统车辆管理部门要对保险业专用发票严格把关,保险业专用发票上有车船税代收代缴记录或者能够出具地税机关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辆入户或年检手续。
9.地税部门要定期对各保险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各保险机构税收缴纳以及代收代缴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10.市金融办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各保险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11.工商、质监部门要及时办理保险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12.为确保工作成效,建立市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和加强保险业税收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具体负责我市保险业市场秩序规范和保险业税收征管的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
13.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联合对全市范围内的保险机构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1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和保险业税收征管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并将联系部门、联系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市保险业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15.为确保各相关部门尽职尽责,共同做好规范保险业市场和加强保险业税收征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 、不定期组织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不作为的地区、部门或单位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