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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冀财企[201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冀财企〔2011〕94号)


石玉祥、张振2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同意石玉祥、张振为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石玉祥为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石玉祥(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80061)、张振(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80079)、何凤香(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110002)、张红武(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40030)、杜萍(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80129)共5人为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为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5号。

六、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承德玉峰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你们的资产评估资格。

接此批复后,请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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