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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0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
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目前在穗的老同志(参加开幕式和闭幕式);
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广州市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办室负责人;
不是广州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市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出席广州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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