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第34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逐步改善广大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新莞人更好地融入本地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共同建设和谐新东莞,根据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就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房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明确用工单位作为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突出镇(街)、村(社区)在实施中的组织、统筹、协调和监管等职能,明晰责任分工,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服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提供新莞人居住场所,逐步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增强新莞人的归宿感和认同感,以人性化服务推动和谐东莞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住环境;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主责;四要积极主动,引导社会参与;五要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和消化现有房源。
三、改善形式
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
(二)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加强出租屋服务管理、改善居住环境;
(四)优化政府服务。
四、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
(一)改善标准。用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本单位的新莞人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标准的住所,并加强对本单位宿舍的管理,切实保证本单位新莞人居住的安全、舒适、卫生和人性化。
(二)改善方式。用工单位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
1.提供宿舍;
2.实施租房补贴;
3.为本单位部分新莞人租赁住房;
4.支持本单位部分新莞人购房;
5.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宿舍管理。
(三)提供宿舍
1.筹集宿舍房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用工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供新莞人居住的房源:
(1)本单位现有职工宿舍;
(2)与村(社区)协商合作,统筹改建空置出租屋为职工宿舍;
(3)通过单独投资或者与其它机构、企业以合作的方式在本企业依法取得的用地范围内投资新建的职工宿舍;
(4)购置其它单位集体宿舍或者空置物业等存量住房,进行统一装修及改造,用作职工宿舍;
(5)租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或者单位所在区域的村(居)民自有房等存量住房。
2.提供方式。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租赁等方式向新莞人提供集体宿舍,并向已婚新莞人提供夫妻房,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实施租房补贴。新莞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用工单位可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可以根据职位、级别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为本单位部分新莞人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引进、留存人才等需要,购置部分商品房,以优惠租金供应给本单位部分新莞人家庭居住。
(六)支持部分本单位新莞人购房。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支持本单位人才型新莞人购房。
(七)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宿舍管理。
1.向新莞人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2.工程施工类等特殊行业向新莞人提供的宿舍,应符合该行业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推广使用板房等相对安全舒适的住房。
3.用工单位应逐步完善生活、娱乐等配套设施,并加强本单位宿舍的房屋安全管理,及时进行维修和养护。
4.用工单位可以在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聘请专人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单位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安保,搞好清洁卫生,切实改善新莞人员工的居住条件。
五、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
(一)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
1.镇(街)、村(社区)可以在新莞人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新莞人居住小区;也可以在“三旧”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合理地建设新莞人居住小区。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以“三旧”改造为主。
各镇(街)、村(社区)正在建设或已经建成的新莞人公寓、“新莞人廉租房”、新莞人综合服务小区等供新莞人租赁的小区,均可视为新莞人居住小区。
2.新莞人居住小区可以由政府或村(社区)实施,也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
3.新建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应设置多种户型,以满足不同新莞人的居住需求;并逐步完善小区的园林绿化、治安岗亭、体育娱乐以及休闲购物等基础设施配套。
4.新莞人居住小区内的房屋提倡由用工单位按市场价承租后,以适当优惠租金提供给本单位新莞人居住;也可由新莞人直接按市场价承租。
5.集中新建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可以在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新莞人居住小区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小区的日常管理细则,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完善租赁手续,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居住质量。
(二)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
1.镇(街)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产业布局、人才战略以及新莞人的分布特点,对现有的新莞人居住小区、镇(村)集体物业或者政府统包统租的住房等,以适当的优惠租金供应新莞人,用作政策性租赁住房。
2.镇(街)要根据市和镇(街)转型升级、社会维稳等需要,制定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优先供应人才型、对东莞有特殊贡献的和在莞工作时间较长的新莞人以及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
3.镇(街)应综合财政状况、申请情况、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以实行级差租金,对不同类租赁对象适用不同的租金标准。
4.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应公开接受新莞人的申请;镇(街)要完善申请、受理、审批、轮候、配租等申请程序,确保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平;还要简化申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适应新莞人居住的及时性需要。
六、加强出租屋服务管理、改善居住环境
(一)配合工业进园、商贸东莞等发展战略,引导住宅区与工业区、商贸区分离,充分发挥出租屋服务工业区、商贸区的作用。
(二)加强出租屋管理
1.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屋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危害新莞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2.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联合消防、环卫等部门加强出租屋的住宅安全、二手房东、消防和卫生等管理;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出租屋等评比活动,并给予适当奖励,提高出租屋业主加强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3.积极推动现代化监控设备的使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及住宅区安全系数,推广出租屋综合险及租住人员个人意外险等人身安全险种。
(三)有关部门和镇(街)要对现有空置出租屋进行整合改造、利用,积极推行出租屋物业管理,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四)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区)可在出租屋或新莞人公寓相对集中的区域尝试引入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内的出租屋和新莞人公寓进行统一的物业化管理,并建立社区租赁信息平台,及时为新莞人提供租房信息。
七、优化政府服务
(一)政策支持
1.对新莞人居住小区的建设项目,市和镇(街)国土部门应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方式,并完善用地手续。
2.各镇(街)要适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用于新莞人居住小区的建设资金,创新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建设;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3.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简化新莞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等手续,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4.集中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参照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新莞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者租赁住房。
(二)行政服务
1.镇(街)要组织、规划、统筹好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和资金使用,督促用工单位切实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强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交通部门应继续完善公共交通,方便新莞人出行。
3.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完善信息服务平台。
4.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逐步配置和完善教育、医疗、娱乐、商业等配套设施设备,营造良好的社区居住环境。
(三)监督管理
1.市住房保障和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有关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镇(街)住房保障和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联合负责指导、监督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建立用工单位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通报制度。
3.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宿舍的监管力度,防止村(社区)、工厂企业盲目或违规建设员工宿舍。
4.对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5.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
(1)弄虚作假,骗租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
(2)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的;
(3)无正当理由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有意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三个月或者累计拖欠六个月的。
因上述原因被依法收回住房的新莞人,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租赁住房。
附加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新莞人是指来莞工作或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非东莞籍的劳动者和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