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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阜阳市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阜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秘[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阜阳市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的通知
(阜政秘〔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城市燃气专业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燃气规划》)已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发布实施,并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燃气规划》是城市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并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燃气规划》实施工作。市建委要加强对《燃气规划》实施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燃气规划》确定的范围、期限、站场选址、布局以及输配系统规划等符合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有关规定时,应做好与《燃气规划》的相关衔接。

三、市城乡规划局要指导将《燃气规划》确定的站场和输配线路等纳入各类城乡规划中,预留站场和输配管网建设所需的用地和空间,促进输配管网建设与城乡规划的协调统一,实现地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的统筹发展。

四、在燃气工程具体建设过程中,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和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确保燃气规划与土地开发相协调,引导和促进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市建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工商、环保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燃气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该“规划”遵守、执行、监督的自觉性。在《燃气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要加强对《燃气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燃气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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