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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宁水农[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宁水农〔2010〕12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苏水农[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认真宣传贯彻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控制我市新的水土流失产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还很薄弱,基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水利部、省水利厅部署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对着力提高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规范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新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级部署,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力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努力使我市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得到提高。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

(一)目标任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目标是用两年(2009年6月~2011年6月)时间,确保列入水利部的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县江宁区通过水利部验收,列入省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县浦口区通过省水利厅验收。其余各区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得到较大提高。

(二)建设内容

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其中重点县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刘克利副局长任组长,王贵勤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张震宇、颜陵翔、郭超、项阳、孙宝光、戴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水处,主要负责能力建设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张震宇任办公室主任。列入国家第一批重点县实施的江宁区、列入全省重点县的浦口区,要成立相应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安排经费,保障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其他区县也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部省文件精神。

四、扎实推进,明确重点

江宁区、浦口区要明确工作重点,在分析本地现状的基础上,对照综合评价指标,查找本地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围绕重点,扎实有序推进能力建设。其他各区县也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宁水政[2007]510号)精神,扎实推进,力求突破。

五、认真总结,加强宣传

江宁区、浦口区水行政部门要按年度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总结,建立简报制度,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其他各区县也要结合本地区市级,认真探索,积极实践。省市将出台考核制度,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适时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通过典型示范,借助媒体、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及时报道活动进展和好的做法。对列入水利部和省级的重点县成绩突出和通过验收的,将优先安排省级以上水土保持治理项目。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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