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0〕1号 2010年1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强化土地调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足额征收,切实发挥土地税费调控作用
土地供应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闲置费和土地滞纳金等,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有效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工具。全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等部门必须按规定组织征收,确保所有税费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入库。
(一)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二)契税。契税是指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土地受让人按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总额的4%缴纳,由地方财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按土地区域分四个等级地段标准征收:一等地段的土地为6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的土地为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的土地为3元/平方米,四等地段的土地为2元/平方米。各县分三个等级地段标准征收,一等地段的土地为3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的土地为2.5元 /平方米,三等地段的土地为2元/平方米。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市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为30元/平方米,各县为20元/平方米。由所在地地方财税部门负责征收。
(五)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超过12个月不开工建设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建设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延期开发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土地闲置认定满12个月以上未满两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出让土地闲置费统一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划拨土地闲置费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总成本的20%,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面积供地。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分期供地的,实行规划用地预留。对一次性供地,分期建设形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经济开发区内的闲置土地处置,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集中区土地清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81号)规定执行。
(六)土地滞纳金。土地滞纳金是为切实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受损失,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应缴纳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费用。土地滞纳金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二、严肃纪律,严格征管,切实维护土地税费征管政策的权威性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为纳税主体垫缴、变相奖励和返还土地税费。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调纪律、严格征管,加大督查、维护权威。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之前(后)与开发企业签订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的招商协议,压低地价引进项目。
(二)禁止对各类商品住宅与普通商业项目用地地价一事一议,严格执行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参考,经集体研究确定挂牌价格后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价格或采取变通的方式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对列入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大型宾馆、大型商业超市等功能型经营性项目,其奖励方案必须报经政府批准,报监察部门备案,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凭备案手续到财政部门结算。
(三)禁止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地方性文件,在招商引资中禁止工业项目捆绑经营性用地,引进的工业企业需使用经营性用地的,一律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地单位“借出”资金或以土地出让金等抵冲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外,再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收入缴纳额度和进度协议。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数额和缴款时间收缴,其他缴款协议一律无效。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地建设经营性项目,对违法用地建设经营性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违法占地所建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将土地和地面资产整体评估后公开出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并收回土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禁止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缴款比例分割发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注销已发的证书。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保证土地税费政策的严肃执行
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是政府公信力与执行力的具体体现,事关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全市土地利用秩序的稳定,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执行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税费征管政策的权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地、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定有力措施,认真清查处理当地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土地税费征管工作中的跑、冒、滴、漏和违法违规现象。为了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建立市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国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政府分管国土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召集人,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查指导。各级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任务。全市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管委会)每年要组织一次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专项检查,坚决制止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达一年以上不足两年又不能按合同约定缴款的,区别不同情况,收取土地闲置费、滞纳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应征收的土地税款全覆盖,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各项专款必须全额解缴入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强化监管督查。财政、地方税务、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税费征收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形成合力,强化对土地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确保土地税费及时征(收)缴,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财税、国土资源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措施,加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出让收入清收工作力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税费收入使用情况管理、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坚决查处违反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政策、法规的典型案件。对违反规定,擅自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的;对因承诺低价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引起土地市场不正当竞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立案调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