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4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程序和要求,与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的内容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二、在执行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前,已根据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要求执行完毕的各环节,不需依照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对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另文下发。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
2010年1月1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