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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服务江苏沿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年)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外资银行南京分行:

为抢抓江苏沿海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沿海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切实解放思想、更新理念、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对沿海发展的服务与支持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协调,加快沿海地区金融要素资源集聚

(一)完善金融组织服务体系。要加快沿海地区机构增设,力争3年内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全覆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广覆盖、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区域早覆盖;同时,要推进金融网点向产业集聚区布局,优先保证港口所在地、临海乡镇金融服务覆盖;推动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乡镇全覆盖。

(二)加强金融资源配置倾斜。要尽力争取将支持服务沿海发展上升到总部战略,争取总行信贷规模倾斜,对沿海分支行给予费用、人力、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点支持;要加紧与系统内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的沟通协作,尽力争取参与江苏沿海发展投融资平台的构建;对重大建设项目,要争取总行直贷、系统银团或直接申请单列规模。

(三)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扩大沿海地区人民银行再贴现窗口权限,加大再贴现限额向沿海地区倾斜,扩大再贴现范围至存款类金融机构;扩大支农再贷款发放对象至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拓宽支农再贷款用途至所有涉农贷款,延长支农再贷款使用期限至最长三年,切实增强沿海地区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能力。

二、突出重点,确保重大关键领域优先金融支持

(四)要按照规划实施时序进度,优先支持沿海地区港口、交通、水利、能源、城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沿海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以及汽车、石化、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发展,突出支持南北共建园区壮大。

(五)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走访重大项目和广大企业,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重大投资项目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提前介入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政策的新开工项目,及时当好参谋助手,提高金融服务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全面性。

(六)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沿海发展始终契合“科学、绿色、低耗、高效”的政策导向,始终符合“错位竞争、梯度协调、配套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创新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沿海发展水平

(七)优化信贷服务流程。要适度扩大沿海地区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适时设立专营服务沿海发展的信贷审批机构,减少逐级审批环节;要加强沿海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决策服务效率。

(八)丰富金融服务产品。要加大基础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海域、滩涂、集体土地(林木)使用权以及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快推进并购贷款、供应链融资、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等新型业务发展;要参与金融二级市场发展,尝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外汇衍生产品以及reits等证券化业务。当地人民银行要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沿海地区商业票据市场加快发展。

(九)拓展金融服务方式。要将“融资”和“融智”结合起来,为沿海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要大力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为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信托融资以及产权交易融资提供广泛金融中介服务。

(十)积极开展同业合作。要增强合作意识,增进与证券、保险以及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非银行同业的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专长谋求合作共赢,共同为沿海发展贡献力量;大型银行要探索业务运营模式创新,尝试将小额贷款整体外包方式,化解沿海地区资金短缺与银行机构网点设置不足间的矛盾。

四、优化管理,促进沿海地区投资贸易便利化

(十一)积极创新外汇管理模式。加快推进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切实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比例,满足企业贸易收付需求;推行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改革,加快涉外企业外汇资金周转。

(十二)充分激活外汇市场活力。全面推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内外企业贸易结算人民币计价,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沿海地区加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灵活安排短期外债指标计划,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适时放宽银行挂牌汇价买卖差价限制,研究试行村镇银行和小信用社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结售汇平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

(十三)努力争取政策先行先试。积极争取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用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等融资政策的先行先试,进一步扩大沿海发展建设资金来源,改善沿海地区融资环境;根据沿海经济发展布局,尽力争取在涉外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域增设外汇支局,及时满足外向型经济增长需要。

五、夯实基础,增进沿海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完善支付结算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支付结算“快通工程”建设,大力改善沿海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创新和完善银行支付工具,积极开展授信支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票据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积极拓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努力满足沿海地区经济主体日益增长的多层次支付结算需求。

(十五)加强国库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协调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适度超前、提高效能的准则逐步扩大全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简称tips)在江苏沿海地区的推广面;推广“政府牵头、财政扶持、税务支持、国库协作”联动机制,着力提升国库服务社会和服务民生的能力;优化进出口退税国库业务流程,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支持沿海经济发展。

(十六)推进央行征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扩大非银行信息尤其是无贷户信息采集,定期择优分类向银行推介企业和目标客户,搭建银企对接长效机制;依托农村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构建以“信用宣传、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贷支持”为一体的金融支农惠农框架体系。

六、凝聚合力,协力营造沿海发展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十七)建立三项部门联动机制。一是投融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收集、发布政银企投融资项目及相关政策信息;二是金融创新推进机制,推动评级结果区域通用,促进担保物权区域流转;三是沿海发展金融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交流沟通情况,协商解决共性问题。

(十八)建立金融支持服务沿海发展效果评价机制。定期开展金融机构支持服务沿海发展效果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探索建立激励相容的评估制度。

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成为良好金融生态的营造者,推动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快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力争在3年内将沿海地区各县全部建成“金融生态达标县”,将沿海地区打造成金融生态最优区。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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