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核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通知
(甘建保[2010]11号)
各市州房管局、建设局(建委):
为了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抓住机遇,抓紧时间,加快推动全省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报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实施情况和2010年计划改造项目的通知》(甘建保[2009]454号),根据各地上报结果汇总,全省今后3-5年内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19.26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3.35万户,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4.56万户。现根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和省政府要求,各地要认真核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数、人数,既要及时纠正盲目虚报的问题,又要及时补充工作有遗漏不足的方面,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做好、做实。
二、抓紧时间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规。
各地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统一纳入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区要抓紧时间,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年度修建性规划。在统筹考虑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矿区规划,统筹考虑居民住房改造、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棚户区改造和居民住宅维修加固等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三、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各地要按照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凡是建设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凡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否则,不能享受国家的补贴政策和各项优惠政策。
四、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
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做好立项、环评等基础性工作,达到项目申报条件。要进一步落实土地供应数量,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用地,要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优先安排供应。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共同改造建设。
请各市州务必在2010年1月15日之前将核实后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何志刚0931-4609746(传真)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