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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推荐选拔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局直各单位党委(支部):
为适应我局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从政策、制度上扶持、保护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全局卫生事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青岛市卫生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卫发[2005]66号)的有关规定,首届青岛市卫生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限已满3年,自动终止局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资格。经市卫生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局直各单位开展推荐选拔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范围
凡局直单位在编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和医院(站、所、校)管理工作的人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全局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青岛市卫生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条件(附件1)之一者,均可参加局拔尖人才的评选。已获得国务院津贴,省、市级拔尖人才称号的,不再作为局级拔尖人才的评选对象。选拔局级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本职工作的个别专家学者,年龄可放宽到55岁。
二、 推荐方式
推荐工作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根据选拔条件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管理型人才涉及经济效益的材料,要有财税部门的证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人选提交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对人选进行初评。初评中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初评考察,并将初评结果提交单位党组织研究后确定初选人员。确定初选人员应当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3天,如无问题,方可上报。
三、 推荐材料和上报要求
推荐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1、填写《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人选登记一览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由单位党组织盖章后送到青岛市卫生人才市场2楼服务厅(联系人:高岩、王琛,联系电话:82892016)。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15日。
2、2007年以来取得的符合青岛市卫生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条件之一的成果、业绩,包括:
技术成果需要获奖证书、鉴定证书的复印件。成果推广后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需有相关财税部门的证明;
学术成果需要论文的复印件以及发表期刊封面和目录复印件,注明发表时间、刊物或出版机构名称,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用“*”标识,凡属sci、ei、istp等国际索引收录并被检索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完成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项目的计划书或协议书的复印件;
能反映人选突出业绩的图文照片或报道,并配以注释说明。
以上所需复印材料按顺序(配以目录)用a4纸的规格装订成册。
3、推荐人选《个人业绩小传》(不超过800字)一份,以电子文档形式(即word)报送。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政治面貌、籍贯、最新毕业时间和最高学历、专业,工作单位及现任职务职称,主要社会兼职情况等);二是近年来取得的突出专业成果、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4、所在单位推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推荐程序、人员推荐结果、征求职工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单位公示文件要同时上报)以及单位党组织意见。
四、几点要求
1、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是加强我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单位党组织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推荐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将推荐范围、条件及推荐结果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推荐选拔工作质量。
2、各单位组织、人事、科教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标准,慎重把关,把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尖子人才选拔出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陈美文,联系电话:85912522

附:1、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范围和条件。
2、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人选登记一览表(略)。

2010年1月7日

附件1:
青岛市卫生局第二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凡局直单位在编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和医院(站、所、校)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局拔尖人才的评选。已获得国务院津贴,省、市级拔尖人才称号的,不再作为局级拔尖人才的评选对象。 选拔局级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本职工作的个别专家学者,年龄可放宽到55岁。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3年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2、获得省医学科技奖、市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两位人员、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3、获省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的首位人员;
4、获得两项以上省医学科技三等奖、市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5、获得一项国家技术发明专利、两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首位人员;
6、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7、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不包括个案报告、短篇报道和综述等)的首位人员;或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实施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综述5篇以上的首位人员;
8、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在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9、临床表现特别优秀,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在同专业中被公认为具有较高临床技术水平的;或对我局医疗卫生技术的提高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被公认为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并在全市乃至全省享有较高声誉的。
10、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在本专业市及市级以上卫生专业学会、协会担任副主委以上职务的;
三、以下人员不得参与评选推荐:发生医疗事故、差错、纠纷并造成单位较大损失的;收受病人红包经查属实的;出现丙级病历的;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拔尖人才选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出现重大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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