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署办〔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地方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林区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全区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状况,现就实行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近年来,全区各级地税部门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连年超额完成行署下达的各项税收目标,为林区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税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涉税信息取得渠道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益突出,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二手房转让、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因此,整合力量,实行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制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识,转变传统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增强协税护税的责任感,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壮大地方财力。
二、实施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是: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以强化税源监控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秩序为目标,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综合治税格局,形成长效的控防机制,确保地税部门更加有效的控管税源,实现由粗放式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模式的转变,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源泉控管。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对我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二手房转让、国税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税源源泉控管,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偷逃税行为。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税收秩序。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积极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严密监控税源,税款应收尽收”。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既不能不征,也不能少征,杜绝扰乱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地方税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行署决定成立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各方参与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财政局,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协调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负责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系会议;研究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及传递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便加强对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1.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要求,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相关信息。2.建立例会制度。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专题汇报交流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或协调处理下一阶段工作。3.建立重大事项研究报告制度。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或涉税信息交换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矛盾冲突时,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办公室要研究制定专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代征代缴税款先进单位”等称号,由地方税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员适当奖励。对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报表和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行署将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考核奖惩结果作为部门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内容之一,并作为政府重点工作,列为重点督查范围。
四、明确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
(一)行署发改委、林管局财务部和计统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开发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相关涉税信息。林管局财务部对林管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由林管局财务部统一代征车船税。
(二)交通、水务、电业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传递公路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改造计划及相关信息。
(三)建设(城建)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通报项目招标情况、已批准开工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金额、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预(决)算等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签订或要求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做好各种税款的代征代扣工作。
(四)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传递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核准等信息。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租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登记、房屋预售等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向地税部门通报。协同当地政府制定和公布房产销售最低指导价格和房屋租金最低指导价格,规范房屋销售和房屋出租市场。与此同时,房产管理部门在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转让、出售、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地税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凭房地产开发商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办理房产转让、出售、登记、变更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房”交易登记、变更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税款代征义务。
(六)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定期对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占地面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传递相关土地信息、矿产资源信息。包括:发放、变更土地使用证书信息;已占地未办土地使用证信息;发放采矿许可证信息和收取资源补偿费信息等。
(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辆年检时,要严格把关,凭地税部门出具的车船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审验手续。对没有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不予年检,对所有车辆实行“先税后检”,并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检车信息。对未缴纳应纳税款而审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人转让营运车辆时,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督促买卖双方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完税手续后,凭完税证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八)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营运车辆应纳税款的代征工作。在营运证的年检中,对出具税务机关完税凭证或提供税务机关免税证明的,运输管理部门方可予以年检,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完税凭证的,运管部门应依据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协议实施代征税款,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免税证明的应督促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九)全区范围内凡有基建项目或装修工程的部门、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支付基建款项及其它费用时,必须按照税款征收的属地原则,索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不得用异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发票复印件或白条子挂账付款。否则,经地税部门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林政资源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木材运输证明开具情况。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彻底清查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年审情况,理顺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无业领取低保人员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渠道。有效杜绝非下岗职工办理虚假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生产经营违法骗税的现象,并将下岗再就业证发放情况每季度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反馈通报。
(十二)民政、教育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新登记、变更、注销的社会团体、非学历教育机构等有关信息。应当加强学校、各类培训班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发票,据实申报纳税;对需要代征税款的,应当配合地税部门代征税款。
(十三)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确保代征代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好代扣行政事业机关车船税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没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并完税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协议,代征车船税。对客运车辆发放油补时,实行先税后补办法,即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予以办理油补,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督促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
(十四)国税部门要做好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窗口换票应缴相关地方税费和新购置车辆当年车船税代征工作。国税部门在给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征收代开发票增值税的同时,应依据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新购置车辆当年车船税,实行缴纳车船税后(法定减免车辆除外),办理车辆购置税。对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的,国税部门应依据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协议代征车船税。此外,国税部门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结束后,向当地地税部门传递所得税汇算企业工资费用列支情况。
(十五)公、检、法部门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积极应对涉税突发事件。公安部门应及时配合地税局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税行为,着力解决本辖区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又拒绝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抗税不缴等“钉子户”、“难缠户”问题。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查处涉税案件,从严、从快处理暴力抗税案件。进一步净化税收环境,为综合治税工作保驾护航。
五、加大部门协作配合力度
地方税收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各级财政和地税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遵守组织收入原则,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相关部门、单位应树立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参与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地方税收综合治理,为大兴安岭新林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
附件1:
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李廷祥 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林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
行署财政局 行署发改委
行署民政局 行署建设局
地区国土资源局 行署教育局
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署资源局
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计统部
行署公安局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检察院 地区交警支队
地区地税局 地区国税局
行署交通局 行署水务局
行署房产局 地区社保局
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地区电业局
附件2:
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设在行署财政局。
主 任:
姜蒙红 行署财政局局长
副主任:
吕 晶 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成 员:
陈冰菲行署财政局法规税政科科长
卢 洵地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科科长
王晓杰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
赵焕荣地区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科长
王学峰地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科长
李 斌地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