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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鹤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鹤政〔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市政府对2009年12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9年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7份规范性文件

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鹤政〔2009〕4号)

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鹤政〔2009〕9号)

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决战二季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鹤政〔2009〕16号)

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改制企业土地遗留问题的意见(鹤政文〔2009〕22号)

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朝歌日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给予用电补贴的通知(鹤政文〔2009〕42号)

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意见(鹤政办〔2008〕71号)

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通知(鹤政办〔2009〕64号)

(二)修改1份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7〕33号)

该文件“三、办理时限”部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修改为“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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