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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对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发文字号】 新审财调通[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对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新审财调通〔2010〕3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昌吉州人民政府、巴州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和田地区行政公署、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和自治区领导重要指示,我厅决定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自2010年1月11日起对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相关事项追溯或延伸到相关年度和相关县(市)。请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组成员及分工情况

调查组组长:王璐(财政处处长)

调查组成员:孙文君(财政处副处长)、周丛笑(财政处副处长)、赵月娜(派出六处副处长)、巴岱(派出六处副调研员)、周兰兰(派出六处副调研员)、于继鸿、张国昌、米拉、方洁、刘清枝、汪拥华、窦荣强、李红梅、王娟、郭晓曦。

调查组成员分为3个审计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一小组赴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由周丛笑负责,小组成员:张国昌、刘清枝、李红梅共计4人。

第二小组赴阿克苏地区、巴州,由孙文君负责,小组成员:巴岱、于继鸿、窦荣强、王娟、方洁、米拉、郭晓曦共计8人。

第三小组赴乌昌地区,由赵月娜负责,小组成员:周兰兰、汪拥华等3人。

二、调查组进点后,请各地行署(政府)通知发改委、财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进点见面会,并介绍当地2009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同时,请将地州发改委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立项审批情况表、各级财政部门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拨付情况表、项目建设单位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表(纸质、电子表格)提交调查组。

三、请相关部门各指派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联络工作,协调相关事宜,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附件:

1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组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3.各部门单位填报样表(略)

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1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自治区审计厅:

按照你厅对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的要求,本单位郑重承诺:

1.向审计组提供所有的会计资料、上报表格都是真实、完整的;
2.无应当说明但未作说明,而导致审计不能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情况的重大财务经济事项;
3.所有会计事项的记录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完整;
4.对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需要的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资料保证及时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上述承诺,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愿意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章):
单位财务人员(签章):
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提供资料清单

一、发改委:提供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计划、立项文件及项目基本情况明细表(包括要素:地区(州)发改委立项文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内容、金额等)。

二、财政部门:提供2009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情况、拨付使用情况及资金拨付下达文件、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明细表(包括要素:地区(州)财政下拨文号、下拨时间、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资金拨付单位,金额)。

三、发改委、财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等部门单位相关科室、局、办负责人联络方式(手机、办公室电话)。

上述资料需要同时上报纸质和电子版,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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