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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09〕222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伤残人员、“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和“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按《通知》执行,提高部分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高于国定标准,此次调整后,我市发放标准按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按不低于每人每月358元执行,增发部分按实际情况发放。提高部分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通知》规定的每人每月21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省级财政分别负担120元和20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通知》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所需经费中央、省级财政分别负担120元和40元,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20元。
此次调整从2009年10月1日执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的补差资金随《通知》下拨。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另行下达。县级财政负担部分各地应尽快按排资金到位,不足部分要先行垫支,确保春节前将各类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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