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16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
(京发改[2011]1613号)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对节能预测预警分析的支撑力,现委托你中心组织相关监测机构,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1年节能监测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1号)有关要求,开展2011年用能单位监测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函告如下:

一、监测检查范围

(一)以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单位为重点,全年完成不低于100家重点用能单位监测检查工作。

(二)以政府机构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单位为重点,完成全部被监测单位在线监测仪表现场校核。

(三)进入供暖季后,开展并完成约60家专业供暖单位监测检查。

二、时间安排

(一)2011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和公共机构节能监测检查。

(二)2012年3月中旬前完成供暖单位节能监测检查。

(三)2011年11月中旬前提交重点用能单位及公共机构节能监测检查报告;2012年3月底前,提交供暖单位节能监测检查报告及2011年节能监测检查总结报告。

(四)对重点用能设备测试报告,应在监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监测检查工作要与市节能监察大队节能监察工作相结合,避免对同一用能单位进行多次重复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按时完成各项检测检查计划任务并提交总结报告,其中,对重点用能设备测试报告,应同时报送我委和被监测单位。

(三)工作中与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保持沟通和联系,广泛听取区县发展改革委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达。

(联系人:资环处、侯光胜;联系电话:66415776-1131)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