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农办〔2010〕2号)
各区(市)县(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我市将于2010年4月实施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市场准入,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促进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现就我市实施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等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生产主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体现。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必要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各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到位,确保全市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明确主体,广泛宣传
根据《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主体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成员,还包括需要进入批发市场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出具产地证明的单位,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园区管理者外,还包括区(市)县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涉及到农产品生产者、运销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实施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涉及面广,我市将从2010年1月开始对实施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市场准入进行为期3个月的宣传,各地要采取措施,利用各类宣传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各类主体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实施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确保我市产地准出制度顺利实施。
三、突出重点,提升质量
农产品产地准出内容包括产品上市销售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控工作。生产主体要按照“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简称“五有”)和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要求,规范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一)建立管理制度。按照保障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定并严格实施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方面因素,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二)落实管理人员。农业部门管理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乡镇政府、村委会及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农产品生产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要掌握全面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承担本单位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工作。
(三)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单位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严格记录管理,记录保存二年。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三品”获证单位全面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的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放行准出。
(四)开展质量检测。农产品生产单位实行上市农产品检测制度。对有快速检测方法标准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目前尚无快速检测方法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按照生产规模和重要质量指标监控的要求,确定检测批次;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单位具有检测条件,可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的,应配备质检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规范包装标识。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六)实行质量追溯。按照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实施供证供票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规范出具产地准出证明、质量证明(自检结果报告,或委托检验、检监测结果报告,或有效期内的“三品”证书)。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印制产地准出证明,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出具产地准出证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四、认真履职,加强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等多个方面。各地要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有关农业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落实专门机构或牵头单位,负责产地准出管理的组织协调,并按照产业类别,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地准出管理工作。各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基本情况,结合乡镇综合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与每个生产主体联系的监管责任人,切实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与服务。各地要积极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加强与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对接,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开展准出示范,强化指导服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代表性强、产品信誉好的单位,按照上述产地准出管理内容要求,建立规范化管理示范点。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产地准出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获得“三品”认证单位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完善管理制度,开展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水平。
(三)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新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达到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产地准出管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加强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抽检,组织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