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79号)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划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300号)、《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新出字〔2009〕184号)要求,经研究,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决定开展全市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登记换证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本市内领取了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
二、审核登记换证时间
此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结束。其中,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须于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报送。
三、审核登记换证实施
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总体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区县文广新局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四、审核登记换证材料
(一)完成填报的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五、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应按本公告要求认真自查,仔细准备审核登记材料,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到有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此次审核登记工作将于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届时将确定全市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通过审核登记、暂缓通过审核登记以及注销的名单。
未通过此次审核登记和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报送审核登记材料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填写有关数据,并按时向有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有关具体工作要求,请登陆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www.cqppb.gov.cn),进入“公告栏”,见《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市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和《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市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若有问题,请与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联系。电话:67502651。
在完成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前,全市暂不新批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2010年3月,重庆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组织本市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展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的培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