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煤办发〔20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
2009年,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围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依法行政,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各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全年生产原煤8500万吨(含兵团800万吨,快报数)发生事故75起(不含兵团,下同),死亡91人,事故起数与去年持平,死亡人数比2008年减少2人,下降2.15%;百万吨死亡率1.18,较上年下降0.46。为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煤矿“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为载体,以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扎实开展瓦斯治理及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1.全区各类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力争1.3以下;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
2.国有重点煤矿: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奋斗目标0.4以下;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3.其它煤矿: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不突破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5以下,奋斗目标2.3以下;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1.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技术规范,落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执法指令,确保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有效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四个体系”和“一个系统”建设,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以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安全生产副职为首的现场管理体系和以调度为龙头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能科室、区队、班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抓细、抓实。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逐级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煤矿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责任书签订到班组、个人,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3. 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手段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煤矿安全监管质量和监管水平。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指导、帮助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切实做好“三项监察”,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二)强基固本,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相结合,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与验收、行政许可相结合,提高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煤矿企业要建立考核、自查机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年度达标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各项管理标准和操作标准,做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促进煤矿企业持续达到标准要求。
2010年,力争全区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80%(其中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达到自治区一级标准),9万吨/年以下保留矿井达标率50%。60万吨/年以上煤矿要积极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2.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各煤矿企业要落实责任,严格标准,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确保煤矿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指导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跟踪落实隐患治理情况,确保各类隐患及时得到消除。
3.加强技术基础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采掘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修改、学习贯彻等工作,绘制符合技术规范并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各类图纸,确保技术基础资料真实可靠,真正为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作业起到保障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煤矿编制的通风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各类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及时予以改正。
4.积极使用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以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瓦斯治理、“一通三防”、防治水为重点,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适用工艺,全面提高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有条件的矿井,要尽量采用机械化采掘工艺,大力推广综采综掘。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逐面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逐面审批,逐面验收。
5.积极支持煤矿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落实科技兴煤战略。鼓励煤矿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合作,解决急倾斜特厚煤层采空区探测及大面积悬顶控制与处理、坚硬顶板弱化工艺、采空区、火烧区积水探测等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难题,提高煤矿防灾能力。鼓励煤矿企业与科研院校对厚度4-8米急倾斜煤层和35度以上大倾角煤层的采煤方法进行攻关,研究探索科学、安全、高效的采煤工艺。
6.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管理顶板,要开展工作面两巷顶板移近量观测工作,根据两巷顶板压力显现情况确定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开采坚硬难冒顶板煤层的煤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开采前对采煤工作面顶板进行预处理,做到随采随冒。掘进工作面施工作业前,必须根据巷道围岩特性进行支护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进行支护;加强在用巷道的检查、监测和维护,保证巷道使用期间质量持续符合安全要求。
7.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按时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及时绘制有关图件,建立健全基础台帐,积极开展防治水工作,确保水患的有效治理。
8.大力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谎报、瞒报事故等现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诚信创建活动,完善煤矿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对安全生产诚信度较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惩治。
9.深入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建设。要把班组建设作为强化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编制符合企业实际的班组管理标准,尽快实现班组建设工作内容指标化、要求层次化、步骤程序化、考核数据化、管理精细化;推行班组长竞聘选拔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条件,促进班组由生产型向安全型转变。
10. 加强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煤矿企业要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学习、交流机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做好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11.加强职业卫生工作,高度重视粉尘防治。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防尘设施,加强对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尘肺病诊断工作,建立和完善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的测定工作。
12.重视防范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引发的事故灾难。建立与地方各级气象、水利、消防、地震、电力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预报预警通报制度,形成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防范事故灾难的协同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单位抓紧自然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
13.继续加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救援装备储备信息,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与辖区综合救援队伍、兵团救援队伍协作,做到救援资源共享。
14.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引导。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快煤炭产业优化升级、结构调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鼓励有实力、懂管理、技术强的大型企业落户,参与当地煤炭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全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上规模、上档次,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程度。
(三)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坚决遏制瓦斯事故
1.认真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止瓦斯事故发生。各煤矿企业要按要求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批准的鉴定结果编制矿井年度通风设计和采区通风设计,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完善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持续稳定可靠;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系统运行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编制月度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合理设置测风站,加强对瓦斯检查员和测风员的管理,确保瓦斯检查制度和测风制度落实,确保瓦斯管理和通风管理到位。
2.继续深入开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市)建设及瓦斯治理专项整治。要按照计划全面完成13处示范矿井和2个示范县(市)的达标建设工作,引导并带动其它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要按照大中型煤矿和小煤矿“两个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好第二、第三阶段工作。要通过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找出瓦斯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案;要通过煤矿瓦斯专项监督检查、互检等形式,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专家“会诊”报告提出的瓦斯治理方案,交流瓦斯治理经验,加速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
3.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设立瓦斯抽放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措施,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凡抽采不达标的矿井,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矿井开采的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专门的防突机构,建立专门的防突队伍,以区域防突为主,全面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应抽尽抽,可保尽保,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四)加强基本建设矿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施工负主体责任,每个工程项目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要求持证上岗。要做好日常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施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煤矿企业要将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保证安全投入,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试生产,并及时申请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严禁以试生产名义非法生产。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施工业绩情况等进行审查,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后,方可允许其从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要对辖区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职责,减少基本建设事故。
(五)严格执法,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各生产矿井的采掘计划和建设矿井的施工计划,进一步细化监管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做到监管工作有的放矢。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好重点时段和重点煤矿的安全检查。认真做好煤矿生产旺季、季节交替时期、重大会议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做到超前防范、主动出击。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涌出异常、瓦斯相对涌出量大于6m3/t和事故多发、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及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火工品管理等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和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要进一步履行好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定期逐级上报和向地方政府通报等制度,明晰职责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形成强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
4.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采用突击检查、重点时段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形式,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建设等行为,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将正规采煤方法改为非正规采煤方法、擅自增加掘进头、采煤面等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酿成事故及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氛围的形成。
5.淘汰落后,加大煤炭产业优化升级和资源整合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9〕52号),按照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十一五”规划,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煤炭产业优化升级进度,通过淘汰关闭一批、扩能改造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增大矿井单井生产规模,减少矿井数量,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全面提升煤矿安全水平。
6.加强火工品和爆破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火工品的日常领、用、清退等工作制度,尤其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工品流失;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杜绝爆破事故发生。
7.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及重要时段安全工作。节假日期间及重要时段停产检修的煤矿要制定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坚持领导带班、值守和调度值班制度,落实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井下电工巡回检查制度。恢复生产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复产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并向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8.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安全执法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主动加大安全投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9.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职业准则,遵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委托单位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真实性,切实发挥中介机构应有的安全保障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依法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突出安全发展主题,按照《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四、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总结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吸取事故煤矿的教训,明确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及早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2010年各项工作,推进全区煤炭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要充分利用国家安全改造国债资金,加大对煤矿薄弱环节的改造力度,不断提高矿井防灾抗灾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水平。要采用各种方法,积极为安全管理人员提供更新知识、开拓视野的渠道和场所,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服务。
4.加快培养煤炭专业人才。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09〕 91号)要求,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主动加强与内地高校间的合作,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大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队伍的培养。
5.加强群防群治。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充分发挥其安全监督与协管作用,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共同把好煤矿生产安全关;要建立事故及隐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办法,让事故和隐患无法藏身,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