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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10]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
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我市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技术性强,操作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整合不到位、不彻底现象。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国土资发[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推进整合,优化结构。结合国家及省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拉长产业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勘查开发,有机衔接。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三)注重效益,保证安全。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维护权益,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五)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进一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突破辽西北”发展战略和“奋战三年、再造朝阳”发展目标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开展对重点矿区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统筹勘查开发整合整治活动。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现有矿山、探矿权数量进一步减少。以2009年底全市持证矿山、探矿权数量为基数,通过进一步采取资源整合和关闭、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制勘查开采区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越界开采及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市矿业权数量减少5%以上。

(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减少,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

(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重点矿种。铁、金、钼、锰、膨润土、石灰石、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等矿种为重点,以及其它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重点突出铁、锰、膨润土三大矿种的整合。其中煤炭矿山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三下开采”、复采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整合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矿山设计生产规模或者具有多套生产系统的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矿山;探矿权毗邻区域的矿山。

(四)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矿山及探矿权毗邻区域的探矿权;2006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探矿权;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四、工作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备案阶段(2010年1月初-2010年3月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要求,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勘查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整合初步意见(建议),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明确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并将整合实施方案报省审批、备案。整合矿区内的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其它整合矿区、勘查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整合实施方案的,应尽快组织修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阶段(2010年3月末-2010年10月底)。方案经批准、备案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初-2010年12月底)。201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向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交自查报告。2010年12月底前,市政府要完成对各县(市)区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向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等部门提交我市自查报告。

五、总体要求

(一)优势资源,专项整治。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铁、锰、膨润土等优势资源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整合矿区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促使矿山合理采剥,全面开展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级产品的出口总量,大力扶持具有精深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矿山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开发的经济附加值;严格安全生产,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能力生产等问题的矿山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吊销(注销)有关证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普遍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10年11月底前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二)确定主体,公开公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具有多套生产系统的矿山各独立生产系统建设规模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主体协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现场办公、“一条龙”办公等制度,依法为整合后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四)优惠政策,鼓励参与。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可按计划配置给整合主体。对毗邻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可依法对采矿权现有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进行一次性评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源补偿地质勘查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五)创新模式,调整结构。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各县(市)区要创新整合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突破地区、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种方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开发,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完善制度,优化配置。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根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于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严格执行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或者缩减勘查面积的规定。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李军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牛殿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德友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市供电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项目,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准。

市经信委: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解决初级产品生产能力过剩问题,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我市重点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涉黑、涉恶案件;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火工器材的供应。

市监察局: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违法违纪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整合工作中的经费事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具体承担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环保局:依法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工作,凡未开展区域重点矿种开发利用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域内上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加强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环保手续开工建设的、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未履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坚决禁止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坚决取缔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厉打击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严重、造成生态破坏、引发环境信访的矿山企业,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取缔。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采矿、选矿企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设项目取水资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用水未能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勘查开发或勘查开发活动占用林地超过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范围的破坏林地、树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须在处罚后,责令有关责任主体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征占用林地管理规定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限期恢复植被。

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是否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大矿小开、一矿多井或互不关联的几个独立生产系统整合为一个矿山,以及独立生产系统规模达不到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和供电部门。

市煤炭管理局:负责检查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煤炭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水平。

市供电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整合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资金,有力推进。资金保障是推进整合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整合工作资金支持。

(三)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各地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排查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扎实开展整合工作。要切实抓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严格审查,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策略,耐心细致地协调各方利益,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权人,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对整合重点矿区、勘查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分级对整合重点地区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勘查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并将督办责任落实到人。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四)加强督导,规范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及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整合矿区实地检查、指导,确保整合到位,防止走过场、假整合。严禁借整合之机,倒卖矿业权。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对整合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权人,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市整合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检查指导。

朝阳市国土资源局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朝阳市公安局

朝阳市监察局

朝阳市财政局

朝阳市环境保护局

朝阳市水利局

朝阳市林业局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朝阳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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