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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报关数据传输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报关数据传输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6号 二○一○年一月六日)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请明确深圳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深关函〔2010〕659号)悉。考虑到你关电子口岸电子报关系统直接面向进出口企业提供电子数据传输服务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关电子报关系统数据传输处理收费最高收费标准按我局《关于报关预录入平台数据传输处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9〕781号)规定的传输合同收费标准(10元/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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